(2017)黔0222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丁献洋申请执行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献洋,刘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461号申请执行人丁献洋,男,1966年3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刘华,男,1973年11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丁献洋申请执行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30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刘华偿还申请人丁献洋借款本息1532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364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刘华未自动履行义务,丁献洋向本院申请执行,产生执行费2198元,上述合计158762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华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刘华未自动履行义务,本院强行扣划刘华的存款30600元,已支付给申请人丁献洋,下余执行款128162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申请执行人丁献洋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3020号民事判决书下余执行款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大禹审判员 黄泽飞审判员 张天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祥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