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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81民初2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黄健与李芳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健,李芳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2683号原告:黄健,男,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被告:李芳,女,198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桐城市。原告黄健诉被告李芳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2017年8月10日原告黄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黄健负担。审判员  胡翠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佳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