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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8民初2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张利强与徐翠茹、孙占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利强,徐翠茹,孙占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8民初2445号原告:张利强,男,198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麻志达,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翠茹,女,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祖明宇,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占国,男,1955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张利强与被告徐翠茹、孙占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利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麻志达、被告徐翠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祖明宇、被告孙占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彩砖款20.4888万元。事实及理由:2016年11月3日,原告为被告承包地工程供应水泥彩砖,由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据和工票。由于被告在炒米房、西山、大新地承包的工程较远,彩砖的价格为每平米24元,共计8537平米。被告孙占国出具工票后,被告徐翠茹出具欠条时未将这三处工地的砖款加进去,口头说过后算完帐后再出具欠条,但事后被告推诿拒绝核对。被告徐翠茹辩称,徐翠茹与原告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也未收到过原告为涉案工地的材料。本案中原告所称的欠条已经在红山区法院立案,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孙占国辩称,孙占国是为张百中打工,本人只负责开票,孙占国也不认识徐翠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本院审查,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认定如下:被告徐翠茹对原告提交的署名徐翠茹的欠据提出此欠据已在其他法院由他人提起诉讼、另两张工票与徐翠茹无关的异议,经审查,该异议成立。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原告持有被告孙占国作为经手人于2016年11月5日出具工票一枚,工票中记载炒米房、西山等地用彩砖计20273.2平米。本院认为,买卖合同应具备买卖双方的姓名、标的、数量、价款等基本条款。现被告徐翠茹否认与原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署名徐翠茹的欠据已由昌岳水泥制品厂在其他法院提起诉讼,故本院认为原告与本案无直接的利害关系,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利强的起诉。原告缴纳的案件受理费2187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士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谢东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