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3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徐建雄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雄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23刑初102号公诉机关玉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建雄,男,199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大学本科,无业,家住江西省玉山县;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玉山县看守所。玉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7)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建雄犯抢夺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文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建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11月23日,被告人徐建雄在玉山县冰溪镇锦江之星宾馆旁边的乾坤烟酒行以买烟为由要求店员拿出一条“大重九”香烟,并乘其不备将烟抢夺走。经鉴定,该烟价值人民币720元。2、2016年12月1日,被告人徐建雄在玉山县冰溪镇新家门与三清大道交叉口华中烟酒店以买烟为由要求烟店老板叶某拿出一条“金圣青花瓷”香烟,又称还要买另外的香烟支开老板叶某后乘机将放在柜台上的“金圣青花瓷”香烟抢夺走。经鉴定,该烟价值人民币721元。3、2016年12月4日,被告人徐建雄在玉山县冰溪镇行政中心拐角处五粮液烟酒店内以买烟为由骗店员张某拿出两条“和天下”以及一条细“冬虫夏草”香烟,待店员将烟放在柜台上后,徐建雄谎称还要买其他香烟,在店员张某拿其它香烟时将放在柜台上的两条“和天下”、细“冬虫夏草”香烟抢夺走。经鉴定,该烟价值人民币2,246元。4、2016年12月9日,被告人徐建雄在玉山县冰溪镇博士大道豪门酒店边生活驿站便利店以买烟为由骗店员拿出两条“大重九”香烟,后乘其不备抢夺走两条大重九香烟。经鉴定,该烟价值人民币1,440元。5、2016年12月26日,被告人徐建雄在玉山县冰溪镇七里街一烟酒鼎烟酒店以买烟为由骗店员吴某拿出香烟,后又称要买酒并乘其不备抢夺走一条大重九香烟。经鉴定,该烟价值人民币720元。6、2017年1月17日左右,被告人徐建雄在冰溪镇建设局对面的美家超市以买烟的方式要求老板余某拿出四条软“中华”香烟后又谎称要买酒,并乘其不备抢夺走四条软中华香烟。经鉴定,该烟价值人民币2,332元。7、2017年1月12日,被告人徐建雄在玉山县冰溪镇320国道扬州足道边的宏顺烟酒行内以买烟为由要求店员拿出两条“大重九”香烟后又谎称要买酒,并乘其不备抢夺得两条大重九香烟。经鉴定,该香烟价值人民币1,440元。8、2017年3月11日,被告人徐建雄在玉山县冰溪镇七里街往一中方向的左邻右舍小店内以买烟为由要求店员拿出两条软“中华”香烟,又谎称要买酒并乘其不备抢夺得两条软中华香烟。经鉴定,该香烟价值人民币1,166元。9、2017年2月26日,被告人徐建雄在玉山县冰溪镇圆盘边叶小利手机店内以买手机的名义骗店员拿出一部二手“苹果6”手机,并乘其不备将手机抢夺走。徐建雄称该手机已遗失,因不能提供实物以及标的物的型号、购置时间,玉山县价格认证中心无法对该手机的价值进行鉴定。另查明,被告人徐建雄家属在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建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收条、谅解书,证人胡某的证言,被害人应某、叶某、张某、王某、吴某、余某、胡某、郑某、盛某的陈述,被告人徐建雄的供述,鉴定意见,指认现场照片、监控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建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建雄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款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10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在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 浩审 判 员 钟 虹人民陪审员 王 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钱易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