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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1执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开封市开发区金鑫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开封市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焕闯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封市开发区金鑫建筑设备租赁站,开封市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焕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1执880号申请执行人开封市开发区金鑫建筑设备租赁站。被执行人开封市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焕闯,男,汉族,1970年7月8日生,住河南省睢县。本院(2015)金民初字第19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开封市长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焕闯的银行存款214952.29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设备折价损失等;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邢允波执行员  曹艳青执行员  郝珠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