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7民初1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马永岗与王庆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岗,王庆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7民初1480号原告:马永岗,男,汉族,1975年12月13日出生,住台前县。被告:王庆亮,男,汉族,成年,住台前县。原告马永岗诉被告王庆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马永岗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永岗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永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永岗负担。审判员 周广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丁同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