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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7民初1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马永岗与王庆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岗,王庆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7民初1480号原告:马永岗,男,汉族,1975年12月13日出生,住台前县。被告:王庆亮,男,汉族,成年,住台前县。原告马永岗诉被告王庆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马永岗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永岗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永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永岗负担。审判员  周广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丁同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