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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2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阿来阿达与凉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阿尔伍来、吉力阿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喜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喜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来阿达,凉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阿尔伍来,吉力阿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2民初194号原告:阿来阿达,男,彝族,1967年2月11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委托代理人:钟庆,四川向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晓玲,喜德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告:凉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老海亭21幢2号。法定代表人:韩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龙文,四川月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尔伍来,男,彝族,1972年12月30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被告:吉力阿呷,男,彝族,1957年1月25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原告阿来阿达与被告凉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阿尔伍来、吉力阿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阿来阿达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阿来阿达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诉讼,原告阿来阿达的申请系其自愿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该行为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来阿达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阿来阿达负担。审判员  袁清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罗 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