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刑终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宋乃应非法经营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乃应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刑终245号原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乃应,男,1977年2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毕节市。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看守所。辩护人余进江,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宋乃应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黔0222刑初9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宋乃应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晶晶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宋乃应及其辩护人余进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10月20日,被告人宋乃应经由他人联系,与其做伴的吴远共同驾驶贵A×××××号重型栅式货车至云南省陆良县,帮助他人装载烟叶,并准备运往湖南,次日凌晨3时许,途径贵州省盘县平关毒品检查站时被盘县烟草专卖局查获,当场缴获烟叶8.14吨(162.8担)。经贵州省盘县烟草专卖局计算,涉案烟叶价值人民币370733.044元。原判根据以上事实和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宋乃应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二、涉案烟叶162.8担,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宋乃应以“其行为仅属受他人委托,为他人跑运输的行为不属于经营行为,仅属行政违法行为,不应构成非法经营罪;量刑过重,请求对其适用缓刑”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宋乃应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的相关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未取得烟草运输准运证的情况下为他人运输烟草8.14吨的事实清楚。据以认定的证据已在一审庭审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在二审期间,上诉人宋乃应所在岔河镇沙朗村委会出具了请求对宋乃应宽大处理的情况说明,宋乃应的两个未成年子女宋某某、宋某所在的学校出具请求对其父宋乃应宽大处理的申请,本院依职权调取了调查评估意见书,并经质证、认证,本院对以上新证据及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宋乃应及其辩护人所提“其只是帮老板运输烟叶,而不是买卖烟叶,自己没有进行非法经营,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宋乃应在他人邀请其运送烟叶的情况下,既不过问该烟叶是否经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经营,在运输过程中亦未持相关许可证明。非法经营专卖品的“经营”行为包括生产、销售、购买、运输等各个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其应按非法经营罪进行定罪处罚,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宋乃应及其辩护人所提“量刑过重,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宋乃应系受他人邀约为其运输烟叶,在共同犯罪中,其地位和作用较小,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原判对其量刑并无不当,但考虑对宋乃应适用非监禁刑更有利于对其改造,早日回归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宋乃应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未取得烟草专卖准运证的情况下,运输价值人民币370733.044元的烟叶,后在运输途中被查获,其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上诉人宋乃应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考虑其无再犯罪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7)黔0222刑初90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涉案烟叶162.8担,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二、撤销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7)黔0222刑初90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宋乃应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乃应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吴含勇审判员 石瑞勇审判员 肖祥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 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