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2执恢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梅春涛、张德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春涛,张德明,江明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2执恢134号申请执行人:梅春涛,男,197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张德明,男,196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被执行人:江明燚,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迎民一初字第0001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德明、江明燚银行存款1027550.00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少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汪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