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2执5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吴振月、方月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振月,方月莲,阮世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2执5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振月,女,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方月莲,女,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阮世旅,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执行吴振月与方月莲、阮世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其中60000元本金的利息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70000元本金的利息自2016年9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均按月利率1.5%计算)。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方月莲、阮世旅的银行存款,房产、国土、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方月莲、阮世旅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8月9日吴振月与方月莲、阮世旅达成和解协议,吴振月撤销对方月莲、阮世旅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982执5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朱惠芳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