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民辖终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海南省第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南大韵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南省第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大韵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民辖终12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海南省第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银湖路2号都市森林1幢紫薇苑多功能房B。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伟,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海南大韵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昆北路28号华银大厦1901室。法定代表人:毕志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涛,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婷,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海南第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大韵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7)琼0106民初57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据此作出的裁定也必然错误。1、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诉讼请求已经变更的事实错误。管辖权问题属程序问题,变更诉讼请求是实体问题,在程序性的管辖问题未解决前,法院无权对实体问题进行处理。本案中,被上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主要有两项: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依法移交位于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海南××公寓位于海口市××区)建设工程项目;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依法移交海南××公寓)建设工程项目的全部竣工验收资料及协助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针对上述起诉,上诉人于2017年5月18日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自此一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即进入待定状态。在管辖权未确定前,一审法院无权对本案的实体问题进行处分。但一审法院依然受理了被上诉人于2017年5月22日提出的撤销第1项诉讼请求的申请,且在未作出任何裁定的情况下认定”在原告撤销第一项诉讼请求后,本案的诉讼请求仅为要求移交竣工验收资料及协助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等行为”,违反了”先程序后实体”的诉讼法基本原则,其关于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变更的处分属于无权处分,应当无效。因此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应当处于尚未变更状态,应以其起诉时的提交的民事起诉状为准。2、被上诉人滥用诉讼请求变更权。诉讼请求变更权的设立系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然而,本案被上诉人先是将标的接近3亿元的建筑工程项目移交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然后又在上诉人提交管辖权异议后开庭前一天(一审定于2017年5月23日开庭)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明显是在故意拖延诉讼,故意增加上诉人的诉累,无谓消耗诉讼资源。对于被上诉人上诉滥用变更权的行为,法院不应准许。3、被上诉人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并未引起诉讼标的的实质变化。双方纠纷系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在建设施工合同中,移交竣工验收材料和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即等于全部完成了建设工程项目的移交。被上诉人请求”依法移交海南××公寓)建设工程项目的全部竣工验收资料及协助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即等同于请求移交整个工程项目。因此,无论被上诉人是否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即”判令被告向原告依法移交位于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海南××公寓位于海口市××区)建设工程项目”,本案的诉讼标的都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的价值计算。二、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依法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双方纠纷系因被上诉人拒绝与上诉人进行工程结��并拒绝支付工程款而起。工程款结算和支付是审理本案不可回避的问题。而被上诉人诉讼请求涉及的海南××公寓的海南××公寓)建设工程项目,该项目总建筑面积就达77868.49平方米,仅建安成本就在2亿元以上,加上土地费用和其他建设开发成本项目标的至少为3亿元,远远超过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上限3000万元,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7)琼0106民初5725号民事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有管辖区的上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答辩称,一、被上诉人在撤销第一项诉讼请求之后,上诉人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基础已不复存在,一审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法应当予以维持。本案中,被上诉人的原诉讼请求一共有两项:”1、判令被告向原告依法移交位于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海南××公寓位��海口市××区)建设工程项目;2、判令被告向原告依法移交海南××公寓)建设工程项目的全部竣工验收资料及协助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此,上诉人认为涉案工程的造价超过2亿元人民币,故针对本案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但在2017年5月22日,被上诉人已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的申请书,至此,被上诉人对本案的诉讼请求仅为”判令被告向原告依法移交海南××公寓)建设工程项目的全部竣工验收资料及协助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故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基础已不复存在,一审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移交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及协助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诉请均不具备财产性内容,依法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上诉人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之后,本案的诉讼请求仅为要求上诉人移交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及协助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其中,移交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为物的给付之诉,但不具备财产性内容,协助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为行为给付之诉,也不具备财产性内容。因此,本案的一审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确定无疑的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争议焦点系在管辖权异议期间被上诉人能否变更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的规定,本案被上诉人在案件尚未进入实体审理即管辖权异议阶段变更诉讼请求,并无违反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且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系���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当事人的处分权贯穿整个民事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决定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处分权的范围直接决定了审判权的范围,人民法院无需审理当事人不欲交由法院审理的事项。关于被上诉人撤回”被告(被上诉人)向原告(上诉人)依法移交位于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海南××公寓位于海口市××区)建设工程项目”的诉讼请求后,第二项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依法移交海南××公寓)工程项目的全部竣工验收资料并协助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审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应当作为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依据。我国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依据主要是按照诉讼标的额确定,然本案中,被上诉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系非财产性诉讼请求,并不具有金钱给付内容,也不涉及财产权利的转移,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 文审 判 员 曲 洁审 判 员 章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苏小妹书 记 员 岑小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