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2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白占亮与陕西安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占亮,陕西安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20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占亮,男,195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西安市雁塔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安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148号副2号。法定代表人余占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艳国,男,198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员工,住。上诉人白占亮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安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7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730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白占亮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亚凤审 判 员 肖晓通代理审判员 辛 娟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石李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