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81民初3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侯启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侯启美,巩跃忠,单金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民初3941号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马秀东,理事长。被告:侯启美,女,生于1973年7月16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巩跃忠,男,生于1968年7月7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单金涛,男,生于1974年2月22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侯启美、巩跃忠、单金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8日立案。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告侯启美达成协议转据贷款,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及事由,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李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记录王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