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民终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白永贵、王玉兰与海西恒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令哈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永贵,王玉兰,海西恒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令哈支公司,何多军,胡延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民终1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白永贵,男,194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湟中县共和镇上马申村农民(系死者白崇寿之父)。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玉兰,女,194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青海省湟中县共和镇上马申村农民(系死者白崇寿之母)。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仓、张海威,青海巴拉格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西恒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德令哈市祁连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07574375114法定代表人黄金荣,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伟,男,1976年1月15日生,汉族,海西恒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员工,住德令哈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令哈支公司。住所地:德令哈市长江路昆仑花苑小区商铺C-3-2、C-3-3。注册号632802319000017(1-1)。法定代表人甘海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丙旺、冯兴文,青海竟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多军,男,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海西恒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职工,现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胡延军,男,1986年4月2日出生,汉族,青海省都兰县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娜仁花,青海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白永贵、王玉兰与被上诉人海西恒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令哈支公司、何多军、胡延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2016)青2822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都兰县人民法院(2016)青2822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都兰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白永贵、王玉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 卓 鹏审判员 谢 建 华审判员 哈斯朝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小 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