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2民初4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郑州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清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清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4610号原告:郑州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兴华南街62号。法定代表人:冯玉琴,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鑫婷,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帅,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清欣,女,汉族,1988年11月17日出生,户口簿登记住址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效斌,男,汉族,1962年3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郑州市,户口簿登记住址郑州市。系张清欣之父。原告郑州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清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郑州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清欣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5元(已减半),由原告郑州隆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蒋美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