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3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周龙与黄文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龙,黄文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3民初657号原告:周龙,男,198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庐山市人,住庐山市。被告:黄文文,男,198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庐山市人,住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龙与被告黄文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龙撤诉。本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 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郭紫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