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吴广轩与熊银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广轩,熊银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02民初846号原告:吴广轩,男,193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安县人,住江西省乐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志建、万秀芬,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熊银康,男,196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原告吴广轩与被告熊银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广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秀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银康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广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熊银康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96万元,利息101.9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96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及担保合同,借款期限至2013年2月3日;原告于当日向被告转账支付193万元并支付现金3万元。后因被告无力还款,双方于2014年4月2日签订展期协议,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5月3日,被告仅支付利息至2014年12月15日,之后的借款利息和本金未还。被告熊银康未应诉答辩。根据原告吴广轩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月4日,原告吴广轩与被告熊银康签订《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被告熊银康因企业经营向原告借款196万元,借期一个月,自2013年1月4日至2013年2月3日,借期内利息为4万元,到期后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共计200万元,逾期利息为月息2%。签订合同当日,原告吴广轩将借款193万元转账至被告熊银康指定的银行账户,另交付被告熊银康现金3万元,被告熊银康向原告出具收到借款196万元的收条一份。因被告熊银康到期未归还借款,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4月2日签订《借款展期协议书》,约定该协议为原、被告在2013年1月4日签订的《借款及担保合同》的借款展期偿还协议书,原借款金额为196万元,后取现金4万元,展期金额为200万元(庭审中原告陈述展期金额为196万元);展期期限自2013年2月3日至2015年5月3日;借款利率按原合同执行。原告陈述借款展期后,被告熊银康支付借款利息至2014年12月15日,借款本金及之后的借款利息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吴广轩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常住人口信息,2013年1月4日《借款及担保合同》、农业银行转账业务回执、收条,2014年4月2日《借款展期协议书》等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及担保合同》、原告向被告支付借款的银行业务凭证、被告熊银康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凭,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熊银康应向原告吴广轩承担还款责任。对原告吴广轩要求被告熊银康归还借款本金196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吴广轩主张自2014年12月16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及担保合同》中约定借期内的月利率为2.04%,逾期月利率为2%,双方签订的《借款展期协议书》约定展期借款利率按原合同执行,原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2.04%超出法律规定,现原告要求按月利率2%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熊银康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当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原告诉讼请求及主张放弃抗辩权利。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熊银康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广轩借款本金196万元并偿付利息(自2014年12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34元,由被告熊银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诉讼费,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艾志芳人民陪审员 周晓秀人民陪审员 傅小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黄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