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民初4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瑞敏与任秀峰、任娜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敏,任秀峰,任娜娜,李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4074号原告:张瑞敏,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新华(系原告之夫),男。被告:任秀峰,男。被告:任娜娜,女。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秀峰(系被告任娜娜之父),男。被告:李娜,女。原告张瑞敏与被告任秀峰、任娜娜、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瑞敏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瑞敏提出对被告李娜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瑞敏撤回对李娜的起诉。审判员 ��慧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郑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