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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1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县支行、李峰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县支行,李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1执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县支行,地址江西省南城县盱江大道42号。负责人徐建平,行长。委托代理人邱建国,男,该行职工。被执行人李峰,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本案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县支行与李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峰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无股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部门无房屋登记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李峰应给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县支行借款本息21530.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今分文未履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1021执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宁可行人民陪审员  黎 累人民陪审员  李 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卢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