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民初6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与车俊朵、许玲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车俊朵,许玲宗,徐州金陵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初600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住所地邳州市运河镇解放西路60号。法定代表人:孙远来,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东,该行职员。被告:车俊朵,女,195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被告:许玲宗,男,195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被告:徐州金陵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第五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钱学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与被告车俊朵、许玲宗、徐州金陵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许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