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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4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淑东与张宝祥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东,张宝祥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4民初1208号原告:李淑东,女,1968年7月7日出生,住宁安市。被告:张宝祥,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住宁安市。原告李淑东与被告张宝祥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李淑东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淑东以原告需要收集其他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淑东负担。审判员 王 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秀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