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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执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毕节市顺联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市顺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分公司、刘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市顺联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市顺联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货物运输分公司,刘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436号申请执行人: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215492970P。法定代表人:渠俊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毕节市顺联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贵毕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7501977545法定代表人:陈耿甫,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毕节市顺联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货物运输分公司,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贵毕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770593770C。法定代表人:陈耿甫,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飞,女,汉族,1981年11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金沙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6)黔0502民初383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贵州毕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毕节市顺联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市顺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货物运输分公司、刘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本院作出的(2017)黔0502执438号执行裁定书已对被执行人毕节市顺联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拥有使用权的位于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商业金融用地一宗予以查封,土地使用证号:毕市国用(2011)笫1××4号。被执行人尚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土地使用权处置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参与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02执4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本清福审判员 马关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饶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