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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1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陈志国、涂联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国,涂联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176号申请执行人陈志国,男,197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被执行人涂联明,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志国与被执行人涂联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2016)鄂1121团风民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21民初字第6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秋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舒春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