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1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陈志国、涂联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国,涂联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176号申请执行人陈志国,男,197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被执行人涂联明,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志国与被执行人涂联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2016)鄂1121团风民初字第678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21民初字第6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秋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舒春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