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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民初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宫永福、曲淑元与程守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永福,曲淑元,程守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1248号原告:宫永福,男,1961年9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现住梅河口市。原告:曲淑元,男,195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退休,现住梅河口市。被告:程守强,男,汉族,现住梅河口市。宫永福、曲淑元与程守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宫永福、曲淑元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宫永福、曲淑元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宫永福负担。审判员  王海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博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