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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蔡传尧与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传尧,沅陵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执71号申请执行人蔡传尧,男,194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沅陵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组织机构代码00665052-2。法定代表人龚琪,沅陵县人民政府县长。蔡传尧与沅陵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执行。经审查,该案执行依据(2015)怀中行初字第110号行政判决书的判决内容为“撤销沅陵县人民政府于2008年3月27日颁发给蔡传河的第24549号林权证”,申请执行人蔡传尧的执行申请则为“误工损失与经济开支赔偿”,其执行请求事项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蔡传尧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靖审 判 员 肖瑞明审 判 员 杨立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 助理 曾续维代理书记员 沈慧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