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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2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罗久明与张树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久明,张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罗久明,男,195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被执行人:张树清,男,196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在执行罗久明与张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树清可供财产不足以执行本案,本院依法将其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并依法冻结了其在湖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支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 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