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刑终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某、李某某非法拘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刑终485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37岁(198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海淀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曾因赌博,于2005年1月7日被劳动教养一年。现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羁押,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男,33岁(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曾因非法持有枪支,于2005年6月10日被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羁押,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7年6月9日作出(2017)京0108刑初148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张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张某非法拘禁他人,其二人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惩处。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张某犯罪以后及庭审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对其二人依法从轻处罚。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对于上诉人李某某、张某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某、张某撤回上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刑初148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军审 判 员 刘 璐审 判 员 杨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申政伟书 记 员 张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