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3民初1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卜雪斌、刘昭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卜雪斌,刘昭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03民初1744号原告: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益阳市高新区康富南路489号。法定代表人:马勇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伟,该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卜雪斌,男,1957年1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告:刘昭纯,女,1957年5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原告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卜雪斌、刘昭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卜雪斌、刘昭纯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由原告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飞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唐潮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