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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6执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谢腾峰、钟志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腾峰,钟志平,魏庆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6执572号申请执行人谢腾峰,男,1974年8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被执行人钟志平,男,1973年9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被执行人魏庆芬,女,1978年6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钟志平之妻。申请执行人谢腾峰与被执行人钟志平、魏庆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6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魏庆芬在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安远支行000054×××04账户内有存款50000元、62×××28-101账户内有存款15189.51元;被执行人钟志平在安远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孔田支行13×××11、62×××04账户内有存款31569.37元,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魏庆芬在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安远支行000054×××04的账户、62×××28-101的账户。冻结被执行人钟志平在安远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孔田支行13×××11、62×××04的银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华尚审判员  郑老三审判员  吴清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唐永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