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21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黄冈康欣包装有限公司、湖北御和堂食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冈康欣包装有限公司,湖北御和堂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1执390号申请执行人黄冈康欣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康,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御和堂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辉,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121民初64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双方协商已达成执行和解并就此协议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对(2016)鄂1121民初6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秋元审判员 易 军审判员 董华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余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