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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执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杨卫刚与赵俊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卫刚,赵俊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1235号申请执行人杨卫刚,男,1979年4月8日生。被执行人赵俊启,男,1965年11月26日生。关于杨卫刚与赵俊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5民初40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被告赵俊启自愿于2017年6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杨卫刚板材款119700。由于被执行人赵俊启未完全履行调解书内容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赵俊启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俊启归还下欠款997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赵俊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立即按照兰考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5民初4094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杨卫刚下欠款99700元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红审���员周大亮审判员  刘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