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2执5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5937胥勤建与蒋良兴、张翠平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胥勤建,蒋良兴,张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2执5937号申请执行人胥勤建,男,1952年6月26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天宁区。被执行人蒋良兴,男,1967年2月24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被执行人张翠平,女,1977年11月15日生,汉族,安徽省庐江县人,住常州市武进区。申请执行人胥勤建诉被执行人蒋良兴、张翠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明,两被执行人无足额银行存款;蒋良兴名下的车辆已被本院查封,但下落不明。张翠平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两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已执行到位现金3000元,其中2500元交付本院后已交付申请人,500元打至申请人银行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412民初26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徐 锟审判员 臧焕明审判员 李晓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承文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