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2执2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王东生申请执行幺雪峰、赵洪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生,幺雪峰,赵洪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2执273-1号申请执行人:王东生,男,1958年8月1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幺雪峰,女,1976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被执行人:赵洪仁,男,1973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双辽市。本院在执行王东生与幺雪峰、赵洪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幺雪峰、赵洪仁进行了四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幺雪峰、赵洪仁有存款,保全查封幺雪峰、赵洪仁的房屋属于抵押贷房屋,查封房屋在另案处于评估拍卖程序,王东生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 郭 春审判员 :刘凤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 张 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