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2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黄开珍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开珍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6**刑初119号公诉机关巧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开珍,女,生于1968年4月9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4月1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2日被巧家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昭通市昭阳区看守所。巧家县人民检察院以巧检公诉刑诉[2017]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开珍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2017年6月8日受理,2017年8月1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巧家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燕、被告人黄开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开珍在巧家县xx镇xx村xx社自己家地里种植罂粟8070株,2017年3月29日被巧家县公安局民警发现并依法铲除。案发后,被告人黄开珍自动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开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口证明,到案经过,铲除毒品原植物记录,毒品原植物检验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黄开珍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开珍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黄开珍明知罂粟是毒品而非法种植,且数量达8070株,其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当处罚。被告人黄开珍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当庭认罪,认罪态度好,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黄开珍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开珍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伟章审判员 何玉武审判员 赵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曹 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