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7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安徽广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广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7171号原告:安徽广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朝辉花园4-1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69146008U(3-3)。法定代表人:刘长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贤武,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振兴路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6673855353。负责人:王进。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炳草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50723Y。法定代表人:田野。原告安徽广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安徽广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以双方已就争议事宜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广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6元,减半收取计1398元,由原告安徽广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海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胡晓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