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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张健、龚文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健,龚文艺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8刑初25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健,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巴南区。2016年8月24日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辩护人李苓,重庆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戴涛,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龚文艺,男,1956年10月10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北部新区。2016年3月1日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辩护人杨兵,重庆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检公诉刑诉[2017]175号起诉书、渝南检公诉刑变诉[2017]8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张健、龚文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决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17年4月27日、8月10日,本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钇、俞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健、龚文艺,辩护人李苓、戴涛、杨兵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辩护人申请,本院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经被告人张健、龚文艺共谋,由被告人张健出资成立重庆融志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龚文艺作为公司的实际管理者,通过“易捷贷”网络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4年5月至2015年8月期间,重庆融志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共计吸收社会公众资金13647069.81元,其中,转给张健控制的重庆市涪陵区翰龙石油成品油有限公司7681512元。案发时,重庆融志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返还投资人的金额为7644515.19元。公诉机关举示了物证、书证、笔录、司法审计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健、龚文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龚文艺系自首。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健对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辩护人李苓认为,本案系单位犯罪,重庆融志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本案的犯罪主体;张健系从犯,有自首情节;重庆融志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的投资金额不应当计入犯罪金额,建议对张健宣告缓刑。辩护人戴涛认为,重庆市涪陵区翰龙石油成品油有限公司成立单位犯罪,张健及重庆市涪陵区翰龙石油成品油有限公司系从犯,公司内部员工的投资金额不应当计入犯罪金额,张健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张健宣告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龚文艺对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辩护人杨兵认为,龚文艺有自首情节,且还款二百四十万元,建议对龚文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发案前,被告人张健系重庆市涪陵区翰龙石油成品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龙公司)、重庆恒正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正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龚文艺系恒正公司股东。2014年年初,因翰龙公司需要资金,龚文艺提议,以翰龙公司的成品油为载体,通过互联网平台集资,张健同意。同年4月,龚文艺提议,张健出资并向龚文艺提供其姐姐张某的身份证,成立了重庆融志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志信公司),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腾龙大道27号16幢20-2。融志信公司未取得《金融许可证》,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质。随后,经龚文艺介绍,张健从骆某经营的重庆市某投资有限公司购买了“易捷贷”网站程序(网址:http:www.ejdai.com),作为融志信公司吸收投资款的平台。融志信公司成立后,张健、龚文艺邀约曾某(另案处理)担任公司总经理,负责招聘、管理业务员、招揽投资人到公司投资;龚文艺安排杨某(另案处理)负责综合部,负责使用和管理“易捷贷”平台的账户、密码,审核融志信公司转账给翰龙公司的投资款,提醒财务人员按时支付投资人利息、归还本金,保管公司印章。龚文艺负责公司理财产品的制定、研发和资金划拨。经张健和龚文艺商量,根据翰龙公司的资金需求,龚文艺先后制定了“能源投资-成品油(一至二十四期)”、“石油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燃油公司流动资金借款”等系列理财产品作为标的物,由投资人在“易捷贷”平台采用投标的形式投资,并由融志信公司承诺年收益12%-18%,到期返本付息,翰龙公司、恒正公司作担保,向社会公众大量吸收资金。龚文艺安排杨某制作并聘请人员到人流量大的地方发放宣传资料;同时,通过“易捷贷”平台在互联网上公开宣传。张健提供翰龙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资料用于融志信公司宣传、担保,并向融志信公司业务员讲解翰龙公司的相关情况;客户到融志信公司投资时,张健亦向客户讲解相关情况。投资人投资后,杨某将投资人的投资款通过“易捷贷”平台宝付账号结算、汇总并经龚文艺同意,转账至翰龙公司账户。翰龙公司每月按照其收款金额的2.5%支付利息,并将利息转账至“易捷贷”平台宝付账户内;融志信公司将其中1.5%支付投资人利息,剩余1%由融志信公司所得。自2014年5月开始,丁某等90名投资人先后在融志信公司“易捷贷”平台投资。部分投资人投资后,又与融志信公司签订了《“能源投资-成品油”产品回购协议》。2014年底,因翰龙公司不能支付到期本金、利息,龚文艺决定将融志信公司吸收的资金用于归还之前投资人的利息、本金,以及用于公司开支,不再转给翰龙公司。2015年3月,因融志信公司无力支付到期的本金、利息,融志信公司与部分投资人签订了《借款合同》,翰龙公司、恒正公司、龚文艺作为担保人。经重庆道尔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14年5月至2015年8月期间,融志信公司共计吸收存款13647069.81元。其中,融志信公司已返还投资人本金6002554.62元,未返还投资人的金额为7644515.19元。2014年7月至同年12月期间,融志信公司转款给翰龙公司7681512元。经民警电话通知,龚文艺于2016年3月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张健于2016年8月2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张健、龚文艺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2016年4月8日,龚文艺退出2400000元,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扣押。上述事实,有下列控方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11月10日,张某1到公安机关报案。同月13日,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2、归案经过,张健、龚文艺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3、户籍信息证实,张健、龚文艺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4、工商登记资料证实,重庆融志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取得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张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腾龙大道27号16幢20-2。经营范围,不得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需要取得许可或审批的金融业务。重庆市涪陵区翰龙石油成品油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4月13日,法定代表人张健。经营范围为汽油、柴油零售等。重庆恒正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30日,法定代表人张健,龚文艺系股东。5、投资人信息、银行交易明细、报案材料。6、融志信公司“易捷贷”宣传资料,宣传资料上写有“某石油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借款,100元起,年化收益12%-18%”等字样。7、调取证据通知书、融志信公司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宝付支付平台交易明细等。8、费用报销单、资金使用核准令,证实融志信公司的费用报销、资金使用均需龚文艺签字审批。9、“易捷贷”资金转出记录、银行回单,证实融志信公司给翰龙公司转款的情况。10、“能源投资——成品油”产品回购协议、银行转账记录、“易捷贷”投资记录、回购协议、借款合同等投资材料,部分投资人与融志信公司签订了能源投资成品油回购协议,并购买产品,由融志信公司还本付息,但无真实油品交易;后融志信公司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投资人与融志信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翰龙公司、恒正公司、龚文艺作为担保人。11、情况说明,经查询,融志信公司的投资平台“易捷贷(域名www.ejdai.com)”未在南岸区公安分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进行公安系统的网站备案。1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民警从龚文艺处扣押2400000元。(二)笔录1、提取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远程勘验记录证实,民警从融志信公司员工张某1处提取融志信公司的两台黑色电脑主机,并对其中硬盘存储的电子数据进行勘验、检查、提取、封存;同时,对网站“www.ejdai.com”进行远程勘验并截图。(三)证人证言1、融志信公司员工证言(1)证人曾某证言,他2014年8月进入融志信公司。公司实际管理者是龚文艺,平时公司的一切大小事务都是由龚文艺负责,所有情况都要向龚文艺汇报,工资、资金的流出也必须由龚文艺本人签字认可。他负责业务部,对业务员进行管理,传达张健、龚文艺的指示安排。公司产品的年划收益由张健、龚文艺制定,杨某实施。龚文艺也要求他找客户到融志信公司存钱。业务员负责寻找客户,杨某还请了一些在校的大学生到人流量大的地方发宣传手册。客户愿意投资,直接登录“易捷贷”网站,100元就可以购买。2015年5月31日的时候,融志信公司因不能归还客户的本金和利息,就与客户签订一份《借款合同》。“成品油1-12”的产品的区别,就是金额、存款期限以及利息的不同。(2)证人杨某证言,张健出资成立融志信公司,公司实际管理者是张健和龚文艺,但员工主要还是和龚文艺沟通。公司成立之初,有客户来投资,张健跟客户讲公司业务的可行性,因为公司投资的网站上有一些项目由张健名下资产作担保,张健给客户讲这些资产的担保能力。公司的一切大小事务都由龚文艺负责,工资、资金的流出也必须由龚文艺签字认可。龚文艺聘请曾某担任总经理。曾某负责管理公司业务。她负责公司整个数据的管理,由她使用和管理公司运营平台的账户和密码。翰龙公司不定期下发一些产品要求(其实就是融资金额)给融志信公司。融志信公司通过社会不特定对象融资,客户将钱存入“易捷贷”平台,罗某点击、胡某审核后就把钱转给翰龙公司使用。她每过一段时间就会对以上环节审核。翰龙公司每发布一个新产品,她就会去做一个准备,如签订融志信公司和翰龙公司的合作合同,盖上公章后上传到“易捷贷”平台,提醒罗某按时支付客户利息、归还本金。公司的公章平时由她负责保管。翰龙公司的赵某、向某负责和融志信公司进行资金对接。融志信公司对外宣传投资该公司的“能源投资——成品油”系列理财产品可获得18%-20%的年收益,远超过银行的同期利率,并让曾某及手下的业务员来负责寻找客户。2014年年底,为了扩大公司的经营范围,龚文艺和曾某委托她去请了一些在校的大学生到人流量大的地方去发传单(就是公安掌握的这个传单)。这些传单是打造“易捷贷平台的骆某负责制作的。客户愿意投资,就在“易捷贷”网站上存款,之后到她处签订一份《能源投资—成品油产品回购协议》。公司经营后期,不能还本付息,许多客户要求公司和其签订了《借款合同》。利息分两档,存一个月是1%的利息,超过一个月就是1.5%,利息按月支付。宝付是一个资金结算口,根据融志信公司名称就能查到。客户的存款,融志信公司直接转给翰龙公司使用,翰龙公司每月按照所借金额的2.5%支付利息,其中,1.5%是支付给客户的利息,剩余的1%是融志信公司所得。2015年1月,融志信公司得知翰龙公司无法还款后,龚文艺和曾某商量,让业务员继续拉客户到公司来存钱,所存的钱直接用于归还前期投资者的本金和利息,采用新客户养老客户的方式。“易捷贷”投资平台是龚文艺联系骆某负责开发的,最后是她去付钱和签订的合同。宣传资料上的内容是龚文艺起草的,然后公司请了一个美工做的页面设计,是她找的地方制作的宣传资料。(3)证人罗某证言,2014年3、4月,她应聘进入融志信公司。她负责发放员工工资、报账、核对客户的提现情况并报告杨某,待杨某同意后,她就通知胡某审核,审核后就可以将钱转到客户的银行卡上,客户就可以直接提现。公司的实际管理者是龚文艺,平时公司的一切大小事务都由龚文艺负责,工资、资金的流出也必须由龚文艺签字认可。龚文艺会出面帮业务员向客户解释产品情况。融志信公司主要依靠两个账户,一个是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的公司账户;另一个是宝付账户,是杨某安排她去兴业银行办的。2014年11开始,公司账户上没有资金,就直接使用宝付账上的钱。融志信公司的“能源投资—成品油”系列理财产品可获得18%-20%的年收益,远远超过银行的同期利率,曾某负责寻找客户,杨某找人发传单。公司经营前期,客户的存款直接转给翰龙公司使用。2014年11月开始,翰龙公司不能按时付款,公司没有再向翰龙公司打款,直接将新客户的资金用于公司的开销、还本和付息。(4)证人胡某证言,2014年5月左右,她进入融志信公司担任财务人员。她负责处理员工工资、费用报销、做凭证、报税等,有时会在平台上点击审核发放利息。融志信公司制作了一些宣传手册和传单,大幅宣传画贴在公司的门口和墙上,上面印有公司的详细情况和具体经营模式,然后请一些小工到弹子石周边人流量大的地方对过往群众发放并宣传投资融志信公司的“能源投资——成品油”系列理财产品可获得18%-20%的年收益,远远超过银行的同期利率。其实“能源投资——成品油”系列理财产品具体也谈不上是一种什么业务,主要还是以这个为噱头吸引客户到融志信公司来存钱。客户利息分两档,存一个月的是1%,超过一个月就是1.5%。每月平台自动算出投资者的利息,客户点击“提现”,待杨某审核同意后,这笔钱就直接转入客户绑定的银行卡。公司经营前期,利息由翰龙公司支付,2014年10月后,翰龙公司无法支付利息,就变成用新客户的本金来支付老客户的利息。(5)证人彭某证言,2014年7月,他进入融志信公司担任业务员。他负责招揽客户到融志信公司投资,安排客户到杨某处签订合同,指导客户到“易捷贷”网站进行打款,他一共介绍了16个客户到公司存款。融志信公司的实际管理者是龚文艺。公司主要经营“能源投资——成品油”系列理财产品,可获得18%-20%的年收益,远远超过银行的同期利率;并制作了一些宣传手册和传单,大幅宣传画贴在公司的门口和墙上,上面印有公司的详细情况及具体经营模式,还有小工到弹子石周边人流量大的地方对过往群众进行发放,愿意投资的群众就由业务员直接将其带到杨某处签订合同并算出利息,然后客户就直接到网上打款。后来融志信公司还不出钱,公司就与客户补签了一份《借款合同》。(6)证人张某1证言,她于2014年8月到融志信公司担任业务员,由曾某对其培训如何吸引客户来投资。她共介绍了7个客户到公司存款。(7)证人桂某、何某证言,二人均系融志信公司业务员,证实融志信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投资人证言(1)证人丁某证言,2014年11月,袁某说融志信公司有一种投资理财业务利息比较高,通过“易捷贷”平台可以购买,每年有12%-18%的收益。通过了解“易捷贷”平台网站的宣传资料,她分别以自己的名义和袁某的名义存了57453元和60000元,购买“能源投资——成品油”系列理财产品,投资款是在“易捷贷”平台上通过一个宝付账号支付的。后来融志信公司不能按月付息,公司负责人龚文艺和她签订的一份《借款合同》。她从来都没有提现过利息,通常都是把利息直接转成存款。(2)证人车某证言,他通过张某1介绍,到融志信公司经曾某和张某1宣传,得知投资购买“能源投资——成品油”系列理财产品,可以获得高额利息,于是投资30万元,以张某1的名义签订合同,期限为一年,利息为存款金额的1.5%,领了六个月的利息。(3)证人周某证言,通过张某1介绍,他在融志信公司投资27万元购买“能源投资——成品油”系列理财产品,以张某1名义签订了一年合同,利息1.5%,领取了七个月的利息。3、其他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证言,融志信公司出事之后,她才知道自己是公司的法人。2014年4月份,张健用过她的身份证。(2)证人骆某证言,“易捷贷”是他名下的重庆市某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一个借贷信息程序。2014年初,经龚文艺介绍,张健以15万元的价格将“易捷贷”信息程序购入用于公司经营,实际支付了10万元,具体操作是融志信公司的杨某来办理的,合同也是杨某签订的。融志信公司“易捷贷”平台上的宣传、投资内容,是杨某给他后,他添加到“易捷贷”平台上的。(3)证人赵某、向某证言,担任翰龙公司出纳期间,融志信公司转资金给翰龙公司,她们在“易捷贷资金转出记录”上签字。(4)证人龚某证言,龚文艺通过她的账户,向公安机关汇入240万元,退还融志信公司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四)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张健供述,2014年,因为翰龙公司经营成品油需要资金,他听取龚文艺的提议以自己的油品为载体,通过互联网金融进行民间融资。龚文艺安排骆某和他见面,由骆某负责建立公司和团队。他把姐姐张某的身份证拿给龚文艺,龚文艺安排骆某和杨某办理融志信公司的工商手续。融志信公司通过招揽客户到公司投资,对外吸收公众存款。融志信公司对外宣传投资融志信公司的“能源投资——成品油”系列理财产品可获得18%-20%的年收益。客户通过“易捷贷”平台把资金转入融志信公司,融志信公司再转给翰龙公司使用,翰龙公司负责支付融志信公司客户的利息并按期归还本金。他每月向龚文艺提出资金需求,龚文艺按照这个数额将融志信公司吸收来的资金转入翰龙公司账上。“易捷贷”是龚文艺找骆某开发的,他、龚文艺一起和骆某商谈的这个业务。龚文艺全权负责融志信公司。他为融志信公司的“易捷贷”平台提供担保手续。融志信公司开始经营后,他为业务员及客户讲解过翰龙公司的背景、资金用途、风险控制等。2、被告人龚文艺供述,2014年,张健的翰龙公司经营成品油需要资金,他提议以油品为载体通过互联网金融进行民间融资,张健同意。张健出资成立融志信公司。经他介绍,骆某根据张健提供的手续去办理融志信公司的工商登记。他、张健、曾某谈了之后,曾某进入融志信公司工作。平时日常管理、招聘业务员进行培训、费用报销、工资发放、提成计算、四个销售团队都是曾某在负责,综合部由杨某负责。他负责产品的研发和资金的划拨,负责和翰龙公司对接,具体工作就是根据翰龙公司提供成品油库存数据和已经发售产品的到期情况以及翰龙公司的还款情况来制定产品期限的长短,同时参考曾某业务团队的意见。融志信公司账户的资金必须由他签字后才能划出。翰龙公司每月按照所借金额2.5%的比例支付利息,其中1.5%是通过宝付支付给客户的利息,剩余的1%由融志信公司所得。融志信公司对外宣传投资融志信公司的“能源投资——成品油”系列理财产品可获得18%-20%的年收益。为了能扩大公司产品的宣传范围,由客户团队提议,经他同意后,制作了一些宣传单,安排业务员及临时工到人流量大的地方发传单,传单是骆某负责制作的。投资客户在“易捷贷”网站上存款,存款后到杨某处签一份《能源投资——成品油产品回购协议》作为存款凭证,有些客户和内部员工没有签。《能源投资——成品油产品回购协议》是他负责制定后将合同模板发给杨某,由杨某填写客户的信息、金额并加盖公章。到了公司经营后期,由于不能支付利息、归还本金,许多客户就要求公司与其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融志信公司吸收公众存款,没有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因成立融志信公司的目的就是为张健名下的翰龙公司获取更多的流动资金,所以在融志信公司的整个经营过程中,张健提供能够为投资人进行担保证明的材料,在“易捷贷”投资平台上的那些工商资料、经营许可证、股东会决议、委托书、提油单、财务报表等都是张健提供的。另外,在经营过程中,张健也经常向他、曾某、杨某、胡某、营销团队等人了解发行情况,在产品销售不利的情况下要求他们加大宣传、组织开会增强员工信心;公司成立之初,张健还组织员工开会,向员工讲解翰龙公司的企业背景和发展情况,让员工放心给客户介绍,消除后顾之忧。“易捷贷”平台是骆某负责开发的,他联系好后安排杨某去签的合同和付款。“易捷贷”产品宣传资料的内容是他制定的,他是借鉴骆某的资料,在原有基础上修改,然后把模板拿给杨某,杨某找广告公司制作。(五)鉴定意见1、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经重庆道尔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14年5月至2015年8月期间,融志信公司共计吸收存款13647069.81元。其中,融志信公司已返还投资人本金6002554.62元,未返还投资人的金额为7644515.19元。2014年7月至同年12月期间,融志信公司转款给翰龙公司7681512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健、龚文艺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成立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网络宣传、散发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还本付息,以投资借款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金额达13647069.81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张健、龚文艺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成立公司,本案应以自然人犯罪论处,融志信公司并非本案的犯罪主体;融志信公司虽将投资人的部分投资款转账给张健所实际控制的翰龙公司使用,但翰龙公司并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翰龙公司亦不是本案的犯罪主体,综上,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张健事前参与共谋,出资成立融志信公司,购买具体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软件,以其实际控制的翰龙公司为融志信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担保,参与融志信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宣传,且其实际控制的翰龙公司使用了融志信公司非法吸收的七百余万元投资款;龚文艺提议成立融志信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在融志信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过程中负责理财产品的制定、研发和资金划拨,实际掌控融志信公司,综上,张健、龚文艺行为积极、主动,均系主犯。辩护人提出张健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融志信公司向社会公开宣传,针对不特定对象吸存资金,融志信公司员工与社会公众一样,都是不特定对象,故融志信公司员工的投资金额亦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性质,应当计入犯罪金额。辩护人提出融志信公司员工的投资金额不应当计入犯罪金额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张健、龚文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系自首;龚文艺自愿退出2400000元,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张健、龚文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3647069.81元,未返还投资人的投资款数额巨大,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时间长、社会危害性大,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22年1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即缴纳。)二、被告人龚文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折抵依法羁押日期三十六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21年12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即缴纳。)三、责令被告人张健、龚文艺共同退赔投资人7644515.1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沈 宁人民陪审员  范兴碧人民陪审员  曾亚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