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81执恢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焦瑞祥与被执行人焦永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瑞祥,焦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恢110号申请执行人:焦瑞祥,男,200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张小琴(焦瑞祥母亲),被执行人:焦永刚,男,198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焦瑞祥与被执行人焦永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委托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协助划拨了焦永刚银行存款6533元;焦永刚委托其亲属代缴抚养费5000元,共执行11533元,已支付给焦瑞祥。焦瑞祥原申请执行2016年3月—2017年2月一年的抚养费10800元,故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81执恢110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后续抚养费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豫军审 判 员 许 剑代理审判员 史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严科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