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4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仁运与杨明文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仁运,杨明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4执142号申请执行人陈仁运,男,1975年1月25日生,傣族,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被申请执行人杨明文,男,1973年7月10日生,汉族,现住景谷县。陈仁运申请执行杨明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景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2016)云0824民初11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陈仁运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调查,被申请执行人杨明文名下有号牌为云JKP8**的汽车一辆,经本院释明申请人陈仁运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自愿放弃对该车辆主张权利。被申请执行人杨明文现无储蓄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陈仁运也未能提供杨明文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谷县人民法院(2017)云0824执14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 判 长 黄晓燕审 判 员 俸林熙人民陪审员 钟明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马丽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