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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21民初1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朱孟娟与韩竹霞、齐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孟娟,韩竹霞,齐韩,韩连霞,程永霞,杨岚,詹芙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1739号原告:朱孟娟,女,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韩竹霞,女,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齐韩,女,200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法定代理人:齐某,47岁,住安徽省东至县,系齐韩父亲。被告:韩连霞,女,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程永霞,女,197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杨岚,女,199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法定代理人:韩连霞,女,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系杨岚母亲。被告:詹芙荣,女,194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原告朱孟娟与被告韩竹霞、齐韩、韩连霞、程永霞、杨岚、詹芙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朱孟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朱孟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汪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吴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