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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德州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德州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7)鲁1402执字第731号申请人: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文民,董事长。被执行人:德州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敖军,该董事长。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2017年5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工商档案资料、证劵信息,3个银行账户,余额3294.57元,已被多个案件轮候冻结,无车辆、证劵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到德州市不动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有土地三宗,已抵押,且被3家法院多个案件轮候查封。经了解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7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据此,裁定如下:终结德州天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德州银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曹富新执行员  王树龙执行员  张宗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异书记员  雒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