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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30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效荣诉芮城县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盛达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30民初537号原告张效荣与被告芮城县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芮城盛达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封爱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作出(2017)晋0830民初537号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文字有错误,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五页第二行至第三行“6、原告张效荣不是实际买房人,而是以房顶其原来的借款。”应更正为“6、原告张效荣是实际买房人,而不是以房顶其原来的借款人。”原判决书第六页倒数第六行“原告于2013年11月9日和2014年5月6日分别预交购买‘盛世嘉园’楼盘房屋款10万元、5万元”、第七页第四行“经庭审核对,原告提供的落款为2013年11月9日的‘售房合同’一份”、第八页第七行“其中落款时间为2013年11月9日的‘售房合同’及‘盛世嘉园小区预交房款通知单’”应更正为“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和2014年5月6日分别预交购买‘盛世嘉园’楼盘房屋款10万元、5万元”、“经庭审核对,原告提供的落款为2013年11月19日的‘售房合同’一份”、“其中落款时间为2013年11月19日的‘售房合同’及‘盛世嘉园小区预交房款通知单’”。(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赵         鸿审判员 张中让人民陪审员薛宋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洁    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