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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财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栩与重庆市恒达消费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南分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栩,重庆市恒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恒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江南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财保1120号申请人刘栩,男,汉族,1967年1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刘海,重庆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市恒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88号A塔26-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5005215X9。法定代表人覃用。被申请人重庆市恒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江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溪街道南坪东路587号8栋2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89125968E。申请人刘栩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恒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恒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江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栩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恒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恒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江南分公司价值12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刘栩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