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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81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支行、桂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支行,桂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81执6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支行。住所地: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中山大道。组织机构代码:20091344-5。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韦军,广西君家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委托代理人梁毅,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桂斌,男,1979年5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河池市宜州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支行与被执行人桂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的(2016)桂1281民初10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支行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年6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7)桂1281执664号。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一、归还给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支行借款本金23645.44元及利息1086.98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7月25日,之后借款利息:1、以10343.0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计付;2、以14389.3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再加收50%计付至清偿之日);二、支付给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州支行一审律师代理费1271元;三、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四、负担案件受理费234元,缴纳本案执行费29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桂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送达当日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经向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发现,被执行人桂斌除有长安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桂M×××××、长城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桂M×××××、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为:桂M×××××(2016年5月4日,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目前车辆下落不明)、位于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山谷路流泉巷有房产一栋(建筑面积为:359.65平方米,房产来源:系桂斌爷爷桂荣华及奶奶邹秀英赠与所得,共有人为:桂江,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宜房权证宜州字第××号,2013年6月9日已抵押给宜州深通村镇银行贷款350000元,2016年5月12日,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经征询权利人意见,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2017)桂1281执664号案应终结执行。对尚未履行的债务,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81执66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覃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