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7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郭某1、曾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1,曾某某,郭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遂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7执502号申请执行人郭某1,男,1975年9月20日生,住遂川县。被执行人曾某某,男,1970年3月21日生,住遂川县。被执行人郭某2,女,1974年11月2日生,住遂川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827民初56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曾某某、郭某2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曾某某、郭某2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曾某某赣D×××××沃尔沃牌汽车。查封期限2年。车辆查封或扣押期间,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权利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裕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江西)书记员 朱小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