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1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陈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陈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589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赵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的(2017)陕0825民初41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利息款人民币27500元,案件受理费65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陈某偿还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利息款27500元。于2017年8月9日偿还利息款5000元,于2017年9月10日偿还利息款5000元,于2017年10月10日偿还利息款5000元,于2017年11月10日偿还利息款5000元,于2017年12月10日偿还利息款5000元,于2018年1月10日偿还利息款2500元。下剩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1月10开始每月10日偿还人民币5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1.5%计算,从2016年8月12日起开始至��付完毕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650元、执行费1213元由被执行人陈某承担。如逾期则按原判决书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15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永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