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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3执28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永富、况国贵与况显海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永富,况国贵,况显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28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申永富,女,汉族,生于1946年10月18日,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申请执行人:况国贵,男,汉族,生于1945年1月8日,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被执行人:况显海,男,汉族,生于1974年1月25日,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2016)川1503民初979号民事判决,受理申请执行人申永富、况国贵与被执行人况显海赡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况显海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况显海在浦发银行存款2650.00元(大写:贰仟伍拾圆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升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罗小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