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邹勇、李科翔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勇,李科翔,曹智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6刑初10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勇,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捕前住址四川省遂宁市,无业。2004年10月29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于2015年9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8月29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东胜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李东平,内蒙古永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科翔,男,198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捕前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无业。2011年7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2年3月18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6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9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东胜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刘喜岭,内蒙古鹿城联众律师事务所鄂尔多斯分所律师。被告人曹智宇,男,1990年9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捕前住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2009年3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0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4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7月30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东胜区看守所。辩护人敖乌云,内蒙古京蒙律师事务所律师。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以鄂检公诉刑诉(20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勇犯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告人李科翔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曹智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和盗窃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海平、张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勇及其指定辩护人李东平、被告人李科翔及其指定辩护人刘喜玲、被告人曹智宇及其辩护人敖乌云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三被告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邹勇购买伪麻黄碱、丙酮等原材料加工提炼甲基苯丙胺向他人贩卖,并代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2016年7月29日被告人邹勇在位于成都市成华区隆鑫玖熙3期2-609室的家中,向被告人李科翔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约300克,每克50元,共计15000元。被告人李科翔于当日中午将从邹勇处购得的300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被告人曹智宇,每克80元,共计24000元。被告人曹智宇以贩卖为目的购买该甲基苯丙胺并准备运输至包头,2016年7月30日12时许,在途经包茂高速东胜西收费站时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民警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290.3334克,经鉴定,甲基苯丙胺平均含量为78.8%。2016年8月9日22时许,民警在成都市成华区新东方小区门口将被告人李科翔抓获,���李科翔居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30.835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7157克。2016年8月29日22时,民警在成都市成华区将被告人邹勇抓获,在邹勇家中查获甲基苯丙胺603.922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39.5141克以及准备用于制作甲基苯丙胺的伪麻黄碱453.4克。综上,被告人邹勇贩卖、制造甲基苯丙胺894.2557克,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239.5141克,准备用于制造甲基苯丙胺的伪麻黄碱453.4克;被告人李科翔贩卖甲基苯丙胺321.1692克,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0.7157克;被告人曹智宇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90.3334克。(二)被告人曹智宇盗窃犯罪事实2016年6月8日,被告人曹智宇在北京市海淀区田村什坊院一出租屋内,乘室友黄静荣、崔瑾不备,盗走其放在床头柜挎包内的现金1900元,黑色三星NOTE2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21.4元,共计人民币3021.4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邹勇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制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勇因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李科翔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科翔因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被告人李科翔构成毒品再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智宇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智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智宇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曹智宇因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被告人曹智宇构成毒品再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邹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提出自己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在逃犯周武的身份信息和与其共同参与抢劫的犯罪事实,起到协助作用,应认定立功的辩解。其辩护人提出邹勇认罪态度好,所贩卖毒品未流入社会,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李科翔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李科翔认罪态度好,毒品未流入社会,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和辩护意见。被告人曹智宇及其辩护人提出对指控曹智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无异议,但曹智宇按照公安民警要求接通上线电话,告知对方平安到达,稳住对方,对抓获同案犯起到协助作用,应认定立功;对指控犯盗窃罪有异议,曹智宇始终只供认盗窃现金,不承认���窃手机的事实。价格鉴定是根据受害人提供的手机型号、购买时间等信息做出的,并无实物,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曹智宇盗窃手机,因此盗窃现金1900元没有达到案件发生地立案追诉标准,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一)三被告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事实2016年7月下旬,被告人曹智宇打电话联系被告人李科翔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李科翔让其到成都。曹智宇来到成都找到李科翔。二人商量好以每克80元的价格购买300克冰毒,曹智宇先支付现金10000元。之后李科翔拿着钱去被告人邹勇家,以每克50元的价格购得300克冰毒(每包约50克,分为六小包),给邹勇现金10000元,尚欠5000元,回来后将冰毒交给曹智宇。2016年7月30日曹智宇携带冰毒乘坐赤水至包头的大客车,在途经包茂高速东胜西收费站时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民警抓获。从曹智宇携带的冰毒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的平均含量均为78.8%,总净重290.3334克。2016年8月9日22时许,民警在成都市成华区新东方小区门口将被告人李科翔抓获,在李科翔居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30.835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7157克。另查明,被告人邹勇在位于成都市成华区隆鑫玖熙3期2-609室的家中,购买伪麻黄碱、丙酮等原材料加工提炼甲基苯丙胺向他人贩卖,并代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2016年8月29日22时,民警在成都市成华区将被告人邹勇抓获,在邹勇家中查获甲基苯丙胺603.922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39.5141克以及准备用于制作甲基苯丙胺的伪麻黄碱453.4克。综上,被告人邹勇贩卖、制造甲基苯丙胺894.2557克,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239.5141克,准备用于制造甲基苯丙胺的伪麻黄碱453.4克;被告人李���翔贩卖甲基苯丙胺321.1692克,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0.7157克;被告人曹智宇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90.3334克。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破报告,证明抓获三被告的经过及在三被告身上或住处查获毒品、三被告进行毒品交易的事实。2、扣押笔录、清单、扣押决定书、鄂尔多斯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鄂尔多斯市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证明公安民警依法对曹智宇随身携带包内查获的冰毒疑似物6小袋(白色晶体状)依法扣押,经鉴定冰毒总净重290.3334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的平均含量为78.8%。;在李科翔家中查获的冰毒疑似物2小袋、两小瓶(白色晶体状),麻古疑似物1小袋(红色片剂)依法扣押,经鉴定冰毒总净重30.8358克,均���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麻古总净重0.715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对邹勇家中搜获的冰毒疑似物16袋,(白色晶体状)、麻古疑似物7袋(红色片剂),未知毒品疑似物1袋(灰黄色晶体状)依法扣押,冰毒总净重603.9223克、麻古总净重293.5141克、未知白色晶体(伪麻黄碱)453.4克。查获的冰毒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所送1-16号检材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依次为65.11%、72.58%、73.07%、78.43%、70.32%、69.77%、83.78%、86.09%、82.85%、81.99%、85.26%、82.12%、87.95%、82.52%、82.89%、82.40%),麻古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未知白色晶体检出伪麻黄碱成分。三被告人对该鉴定意见无异议。3、鄂公司鉴(法物)字[2016]269号鉴定文书,证实送检的透明胶带中检出DNA,得到STR分型,与曹智宇的STR分型相同,��然比率为1.43×1020,支持该DNA为曹智宇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4、辨认笔录:①被告人邹勇从12张不同男性的照片中辨认出李科翔就是向其购买毒品的人;②被告人李科翔从12张不同男性的照片中辨认出邹勇即为向自己出售毒品的人。③被告人李科翔从12张不同男性的照片中辨认出曹智宇就是向自己购买毒品的人。④被告人曹智宇从12张不同男性的照片中辨认出李科翔就是向其出售毒品的人。5、毒品尿样检测报告及照片,证明公安民警对曹智宇、李科翔、邹勇进行现场苯丙胺类物质尿样检测结果均呈阳性。6、三被告人的前科材料即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明①被告人曹智宇2009年3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4年3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4年5月3日刑满释放。②被告人李科翔于2011年7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2年3月18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6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③被告人邹勇于2004年10月29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五万五千元,于2015年9月5日刑满释放。7、收交毒品登记表,证实2016年8月25日东胜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向鄂尔多斯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上交冰毒290.3334克的事实;2016年9月29日东胜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向鄂尔多斯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上交冰毒30.8358克,麻古0.7159克的事实;2016年9月29���东胜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向鄂尔多斯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上交冰毒603.9223克、麻古239.5141克、麻黄碱453.4克的事实。8、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证明三被告人的基本身份信息。9、视听资料及照片,证明涉案毒品扣押时的照片及取证过程的视频。10、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电汇凭证,证明公安机关从邹勇处扣押的人民币三万元,已随案移送。11、被告人曹智宇供述,2016年7月下旬,我通过张威(吸毒人员)知道李科翔手机号,于是打电话说我想做冰毒的生意,他让我先过去再说。我来到成都后找到李科翔,李科翔说冰毒寄到内蒙古要每克90元,如果自己带回去每克80元。我告诉他我想买300克冰毒自己带回去,但身上只有10000元。2016年7月29日12时许,李科翔打电话让我从酒店公寓下楼去他的车上。在车上,他���了我6小包冰毒,共300克,放在一纸袋里,我拿出6小包冰毒用车上的白色胶带纸缠起来,放在我的手提包里。然后乘坐赤水至包头的大客车,在途经包茂高速东胜西收费站时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民警抓获。12、被告人李科翔供述,2016年7月的一天,曹智宇给我打电话说想到成都和我买冰毒,我就让他先过来。曹智宇当时住在成都市成华区SM广场对面浦发银行大楼楼上的酒店式家庭公寓。当时商量好以每克冰毒80元卖给他的,一共是24000元,他给了我10000元,还差我14000元。然后我去邹勇家中拿的冰毒。拿冰毒的时候,邹勇给了我一个蓝色的纸质手提袋,冰毒就放在纸袋内总共6小包透明塑料袋包装的冰毒,每包大约是50克,共约300克。是以每克冰毒50元的价钱交易的,总价是15000元,我给了邹勇10000元,还差他5000元。邹勇的冰毒应该是他自己做的,麻���应该是和别人买的。我在邹勇家中见过一种喷壶,喷壶里面装的什么液体我不知道,我看见他把冰毒放在茶几面上,然后他用喷壶往冰毒上喷洒,具体是什么目的和原理我不知道。2016年7月29日中午12点半至13点左右在成都市二环路口麻石桥路口SM广场我的车上将毒品交给曹智宇,交易完后曹智宇坐出租车离开了。13、被告人邹勇的供述,2016年7月下旬,李科翔带着一个内蒙古的男子和我一起吃饭之后,他跟我说要买冰毒,当时没有说多少克。后李科翔来到我位于成都市成华区隆鑫九熙小区3期2栋609家中以每克冰毒50元,购买300克冰毒(分装在6小包内),总价15000元。向我支付了10000元,还欠5000元。我卖的冰毒是我自己制作的,麻古是”马四哥”给我拿来的,他让我卖的,但是我还没卖过。制造冰毒需要感康感冒药、碱、丙酮、工业盐酸,通过分离器、搪瓷盆熬制,塑料篮子把杂质捞出去,之后结晶了就制成冰毒了,最后一道工序是用无水乙醇喷洒在冰毒上漂白,然后晾干了装到透明自封袋中。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处理意见和理由)审判长 千 乌 云审判员 乔 四 厚审判员 孟和巴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许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