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恢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申请执行王新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王新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恢9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石亭峰,行长。被执行人王新卫,男,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申请执行王新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65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新卫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新卫所有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路南、银莺路西2号楼1单元3层304房产;二、限被执行人王新��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对上述房屋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照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