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4民初5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双生与被告王秀勤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双生,王秀勤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4民初5915号原告:刘双生,住江苏省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培秀,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秀勤,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原告刘双生诉被告王秀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刘双生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双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双生撤诉。受理费2164元减半收取1082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342元,由原告刘双生负担。审 判 长 陈 波代理审判员 史佳丽人民陪审员 郭素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孙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