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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执2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郑州市二七区锦程建材供应站与张新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二七区锦程建材供应站,张新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2811号申请人郑州市二七区锦程建材供应站,住郑州市二七区马寨村。业主:高兴江。被执行人张新玉,男,汉族,1968年7月14日生。关于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二七区锦程建材供应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新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03民初413号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新玉的银行存款399724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锋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毛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